住宅设计规范 最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知识详解
住宅设计规范 最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知识详解
住宅设计规范是很多人都在讨论的问题,合理的住宅设计能够带来舒适生活环境,然而有很多开发商却不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来进行施工,很多业主都不了解这些,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5、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9 m2; 2.单人卧室为5 m2;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 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m2。
5.2.3 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m2。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m2。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 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m2。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 m2; 2.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 m2; 3.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 m2; 4.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 m2; 5.单设便器的为1.10 m2。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 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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