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标准的变化
国家标准GB/T24252-2009《蚕丝被》相比于行业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标在规范性引用文本中增加了引用标准GB/T17529-2006《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和GB/T18401-2003《国家纺织品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蚕丝被的安全技术指标。
(2)标准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对产品相关的八个名词术语从科学的,专业的角度作了详细的定义和解释,对蚕丝被的产品名称、填充物所用的原料类别和等级等都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3)标准在附录中增加了填充物纤维含量的测定方法和桑/柞蚕丝混合填充物的化学测定方法两个规范性附录。
(4)在产品等级分类方面,原行业标准中的产品分为特极品、一级品和二级品;新标准则分为特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这种分级与其他纺织品的等级分类统一起来,使新标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
(5)在安全技术方面,考虑到蚕丝被的填充物主要是蛋白质纤维,是弱酸性物质,因此在具体的技术指标中对填充物的pH值的规定为4.0-8.0,其上限要比其它纺织产品低(GB18401-2003中规定C类产品pH值为4.0-9.0),符合蚕丝纤维的特性。
(6)国家标准填充物的质量偏差合格品的下公差比行业标准中二级品的下公差提高了2.5%(行业标准为-5.0-+10.0,现行国家标准为-2.5-+10.0)。对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
(7)国家标准产品技术指标中的压缩回弹性的压缩率低于原行业标准的技术指标:优等品≥45%,一等品≥40%(原行业标准特级品≥55%,一级品≥45%);而国标要求的回复率均高于原行业标准的技术指标,即:优等品≥95%,一等品≥90%(原行业标准特级品≥80%,一级品≥70%)。对这两个技术指标的调整更符合蚕丝纤维的特性和蚕丝被的实际使用情况。
(8)国家标准除在文字上对蚕丝被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外,还对其填充物品质和质量规定了量化考核指标,如蚕丝被必须是填充物含桑蚕丝和(或)柞蚕丝50%以上;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蚕丝含量必须是100%;合格品的填充物蚕丝含量应达到50%以上等。同时对填充物的品质指标也作了细化,新标准放宽了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蚕丝长度范围,由原行业标准中特极品、一级品必须是纯长丝改为优等品、一等品必须为长丝绵或中长丝绵;合格品对蚕丝的长度没有规定。这样就降低了对原料的限制,扩大了原料的使用范围,增加了产品的品种和档次。
(9)国家标准中产品的外观质量要求和工艺质量要求也比行业标准增加了许多内容,如:四角,边必须正,角质量差率不大于20%,四边充实等。同时对填充物均匀程度也从量上作了规定,即优等品差异率≤10%,一等品差异率≤20%,合格品差异率≤25%。
2、标准的不足
本标准兼顾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对产品质量有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减少了产品销售过程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纠纷,但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来说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地方可操作性较差,在具体检验中无法准确掌握和判定。
(1)标准中规定蚕丝被填充物可以是长丝绵、中丝绵、短丝绵,也可以是几种蚕丝的混合物,如产品填充物纤维含量标注为50%柞蚕丝,50%桑蚕丝,在检验中就无法准确的确定长丝绵和中长丝绵含量。
(2)标准给出了长丝绵、中丝绵和短丝绵三类原料,但对其长度技术指标在标准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混合丝绵,对长、中、短丝绵也无法区别。
(3)标准要求填充物应标明蚕丝的种类,但目前在纤维鉴别中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国家标准在规范性附录B中,规定了桑/柞蚕丝混合填充物的化学测定方法,同时也注明在某些情况下,桑蚕丝无法充分溶解。但试验表明,一般情况下,桑蚕丝和柞蚕丝根本无法准确区别。因此对于这方面还需要加以研究,找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结论
我们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也落后于产品的发展速度。有许多新型纤维已经大量生产并广泛的用于各种纺织产品中,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纤维鉴别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还没有出台。因此,我们要加强标准的研究和制订、修订工作。同时,在标准实施前要重视和加强标准的验证工作,使我们的标准更加先进,合理和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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