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常识和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 9 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 度、7 度、8 度、9 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8 度、9 度”的简称。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 50 年内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
2.1.2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5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 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 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7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1.8 场地 site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的平面面积。
2.1.9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2.1.10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11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需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2 主要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wk──风荷载标准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M──弯矩;
N──轴向压力;
V──剪力;
p──基础底面压力;
u──侧移;
θ──楼层位移角。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f、fk、f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
[θ]──楼层位移角限值。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结构(单元)总长度;
a──距离;
as、as'—─纵向受拉、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2.2.4 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计算系数;
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
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
ξ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
ρ──配筋率,比率;
2.2.5 其它
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
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I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
Xji─—位移振型坐标(j 振型 i 质点的 x 方向相对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标(j 振型 i 质点的 y 方向相对位移);
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v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转角振型坐标(j 振型 i 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 地震影响
3.2.1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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