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一房多卖 如何防止一房多卖
一、开发商一房多卖怎么办
一房多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同一商品房重复销售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从权属管理规定看,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或合同登记备案的买受人将优先获得该房的所有权,而其他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存在的“一房二卖”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应先起诉开发商及刘某,请求确认开发商与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其买卖合同;
2、购房的目的若不能实现,你可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特种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如何防止一房多卖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却未按约定交房,擅自将房屋卖给他人。二手房房主与一人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甚至于多人。“一房多卖”让买房者非常烦恼,甚至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其实,根据《物权法》规定,有两个办法可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一是预告登记法。《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一规定告诉人们,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也就是说该房只能卖给预告登记的购房人,预告登记后面的其他任何买卖人都不能再取得此房产权。只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第20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3个月内要进行产权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二是及时登记法。《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该规定就是要求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说明,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所以,购房要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因为,按照《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属于谁,只要购买房子时及时进行过户登记,也就能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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