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文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办公文具用品管理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1.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笔记本、复写纸、卷宗、标签、便条纸、信纸、橡皮擦、夹子等。

2.管理消耗品:签字笔、荧光笔、修正液、电池、直线纸等。

3.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打孔机、钢笔、打码机、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计算机、印泥等。

第三条 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指个人使用保管用品,如圆珠笔、橡皮擦、直尺等。部门领用指本部门共同使用用品,如打孔机、钉书机、打码机等。

第四条 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以过去半年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如圆珠笔每月每人发放一支),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时间。

第五条 消耗品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三次发放起,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如直线纸)不在此限。

第六条 管理品移交如有故障或损坏,应以旧换新,如遗失应由个人或部门赔偿、自购。

第七条 文具的申请应于每月二十五日由各部门提出“文具用品申请单”交管理部统一采购,并于次月一日发放,但管理性文具的申请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八条 各部门设立“文具用品领用记录卡”,由管理部统一保管,在文具领用时作登录使用,并控制文具领用状况。

第九条 文具严禁带回家私用。

第十条 文具用品一般由管理部向文具批发商采购,其中必需品、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的,应酌量库存,特殊文具管理部无法采购的,可以经管理部同意授权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提出文具申请单向管理部领取文具,并列入领用卡,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文具一并缴并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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